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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MCN机构与主播适用竞业限制条款的反思与优化

MCN机构与主播适用竞业限制条款的反思与优化

MCN机构与主播书面约定的非竞争条款,与传统劳动法领域的竞业限制条款极为相似,有法院在审理MCN机构/直播平台与主播合同纠纷时,甚至直接援引《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说理或判决依据。由此,引发竞业限制制度的适用边界的探讨。笔者认为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目的是合理限制不正当竞争,为避免主播经MCN机构孵化具备经济价值后肆意“跳槽”,应当允许MCN机构和主播协商设立竞业义务,同时完善相关规范,引导竞业限制条款的合理适用。

关键词:娱乐直播 竞业限制 违约

 

 

问题的提出

 

    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直播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竞争首先表现为对高质量主播资源的争夺。MCN机构作为孵化、发掘网络主播的专业机构,主要借助网络主播的人气流量获得商业合作收益。为引进优质主播,MCN机构之间相互挖角、主播违约“跳槽”已演变成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MCN机构为避免签约主播肆意“跳槽”,往往会签订合同约定“合作期间不得与其他经纪机构合作,不得开展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网络主播活动”或“不得在其他同类直播平台开展直播,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等非竞争条款。

 

    值得思考的是,MCN机构与主播书面约定的非竞争条款,与传统劳动法领域的竞业限制条款极为相似,竞业限制制度的适用范围能否扩张至娱乐直播领域?MCN机构与网络主播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约定竞业限制是否有效?MCN机构如何合理适用竞业限制条款来防范主播“跳槽”风险?本文将尝试剖析竞业限制制度的法理基础,探析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竞业限制制度的适用空间,旨在为娱乐直播行业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和合理适用提供一定参考。

 

 

 

三主播“跳槽”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裁判争议

 

    笔者借助Alpha案例检索工具,通过输入关键词“主播”“违约”“竞业限制”的方式检索出近三年共计159份裁判文书,通过人工复检,剔除重复和不相关案例,选取出116份裁判文书。其中,有42份裁判文书认定MCN机构与主播构成劳动关系,有74份裁判文书认定MCN机构与主播构成合同关系。鉴于当法院认定MCN机构与主播为劳动关系,即受到传统劳动法领域法律法规的规制,并非本文研究的娱乐直播领域非劳动关系下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范畴,因此下文以认定MCN机构与主播构成合同关系的74份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展开分析。

 

(二)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

    主播跳槽纠纷中,MCN机构多以双方签署有竞业限制协议或非竞争条款为由,诉请判决支付违约金和(或)判决主播立即停止在网络平台的直播行为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主播业务。目前司法实践对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裁判观点。

 

1.竞业限制条款有效

      有法院认为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理应依约恪守。

 

    例如(2024)浙0681民初3062号案件,法院认为原、被告明确约定“乙方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珠宝行业从事主播的工作”,被告应当按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竞争公司从事珍珠直播带货工作,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2)吉06民终37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作为特殊行业的一种特殊竞业限制条款,考虑该行业普遍规律及业界生态,上述竞业限制条款应为有效条款。

 

2.劳动合同领域外约定竞业限制无效

    有法院认为竞业限制条款仅适用于劳动合同领域,MCN机构与主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2023)甘10民终114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并非劳动合同,被告也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双方在合同中竞业限制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3.竞业限制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有法院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属于格式条款,MCN机构未进行提示、说明,限制主播就业权利,加重了被告责任。例如(2022)粤5103民初255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系竞业限制条款,属于加重被告责任并限制其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该协议文本中未对上述条款进行加粗提示,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履行了说明义务,对被告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无权对被告在合同终止后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要求。

 

4.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相关条款对主播不具有约束力

    有法院认为MCN机构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限制被告参加劳动的权利,显失公平。例如(2023)辽12民终80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合作期间内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费,合作结束时不再支付额外的竞业禁止补偿费”不符合竞业限制关系的基本内容,并且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合作期间原告已按月向被告支付了竞业禁止补偿费,该约定不具有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综上,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究其原因目前在于非劳动合同领域适用竞业限制仍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遇,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竞业限制制度的适用边界认识不一,使得司法实践中关于娱乐直播行业竞业限制的裁判结果判若云泥。

 

 

四MCN机构与主播适用竞业限制的基础理论

 

(一)传统竞业限制制度的法理基础

1.基本概述

    我国立法未有关于竞业限制的明确定义,理论和实务中普遍存在混淆使用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竞业回避、竞业避让等概念的现象。

 

    梳理竞业限制制度的发展演进脉络,其呈现出强烈的时代色彩。一般认为,竞业限制制度发源于民事代理领域,目的在于防止代理人实施竞业行为侵害被代理人利益。随着公司法理论的发展,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客观分离,公司董事、经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等企业高管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日常决策,为防止企业高管追逐自身利益,利用权利从事竞业行为而侵害公司和投资人利益,竞业限制制度被引入现代公司制度领域。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为防止其他员工滥用其在工作中掌握的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利益,竞业限制的对象扩大到可能掌握商业秘密的特定员工。可见,竞业限制制度的最新发展和主要调整领域为劳动雇佣关系。

 

2.法理基础

    关于竞业限制制度的正当性依据,理论界曾提出过“代理成本说”“公平竞争说”“利益协调说”“信赖利益说”等观点。“代理成本说”认为企业高管利用特殊职务便利和地位优势从事竞业行为,是以较少成本和风险获取较高收益,企业高管在逐利驱动下往往会选择从事竞业行为,因此要加强企业监督和管理,规制高管的竞业行为。“公平竞争说”主张市场经济主体的竞争行为应受到合理限制,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可以通过约定或法律调整的方式实现对竞争、就业自由的正当约束。“利益协调说”认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权与雇员的劳动权存在一定利益上的对立与冲突,竞业限制制度可以权衡、协调和化解这种利益冲突,实现各方主体权益均衡。“信赖利益说”认为信赖利益是社会交往的基础,竞业行为违背了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合理信赖,对用人单位的信赖利益造成了损害结果。

 

(二)竞业限制扩大适用的理论证成

    学者对竞业限制制度的法理基础研究大都建立在劳动关系成立基础上,但竞业限制制度本身并非雇佣关系特有。娱乐直播领域的创新和发展会产生具有商业价值的知识产品或信息载体,例如直播运营模式、脚本、账号收益、粉丝信息、造型服装道具来源、商业合作渠道等等。只要是存在竞争的行业领域,随着人才交流和资源流动,知识产品或信息载体就有可能会因为人才的流动造成泄密。优质主播本身就是MCN机构商业秘密、流量人气存在的载体,主播“跳槽”极有可能破坏MCN机构原来的价值优势,势必会影响MCN机构的经营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领域的帝王条款,要求所有市场经济主体应以诚实信用为行为准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减损和侵害他人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规范所有市场经济活动的指导性功能,调整的目标是所有市场主体能正当参与竞争、公平公正开展竞争。娱乐直播领域,MCN机构与主播建立平等合作关系,主播除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直播、拍摄、培训、协助商务洽谈等义务,还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如果双方协商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主播则应依约恪守在合作期内或合作结束后一定期间内的竞业义务。诚实信用可以实现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均衡,因此诚实信用应当成为竞业限制的根本法理基础。

 

 

五MCN机构与主播适用竞业限制的问题

 

(一)竞业限制条款的泛滥使用

    近年来MCN机构基于宁滥勿缺的出发点,将竞业限制的对象从头部主播逐步扩散至普通主播,原因在于MCN机构使用竞业限制的成本较低,仅需支付一定数量签约金或补偿金,即可将几乎所有主播都拉入竞业限制协议的覆盖范围。新兴主播追求MCN机构的流量扶持和平台支撑,往往也愿意签署相关竞业限制协议。娱乐直播领域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和规制对象呈现扩大化,竞业限制纠纷层出不穷,司法实践对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尚未统一裁判尺度。

 

(二)竞业限制违约事实认定难

    竞业限制往往涉及商业秘密、竞争、相同或类似行业等法律事实的认定,主播竞业行为客观存在隐蔽性,MCN机构举证难度较大。同时梳理法律规则,发现前述相关法律事实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知识产权等法律规定中。前述不同的法律体系涉及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价值判断及程序适用也不尽相同,目前娱乐直播领域缺乏明确的裁判指引,这对法官个人法律理解能力、事实审查能力具有较强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约束。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法律效果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至第40条的规定,基于传统劳动领域的竞业限制条款发挥作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对于未约定补偿金,但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参照一定标准支付补偿金。对于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 3 个月未给付补偿金的情形下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由此能否推出未约定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约束力?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建立平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是否必须以约定或支付补偿金为竞业限制条款的生效条件,该问题缺乏详尽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填实。

 

 

 

六MCN机构与主播适用竞业限制的优化

    关于MCN机构与主播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

 

    第一,不应一概以MCN机构与主播不成立劳动关系排除竞业限制的适用,竞业限制制度本身并非雇佣关系专属规范。

    第二,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或丧失约束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根基,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只要经充分协商,以不危及主播的基本生存权益为底线,原则上应当允许MCN机构可以给主播设定离职后的无偿竞业义务,例如协议约定MCN机构与主播合作期间届满后两年内不能从事同类直播。只要合作期内,主播通过与MCN机构合作获得的收益达到一定条件,该条款即可发生效力。

    第三,竞业限制的范围应以保护权利人必须为限。不同MCN机构

 

    经营范围不同,与主播合作直播领域均存在差异化,允许MCN机构与主播就实际合作的直播赛道设定竞业限制,不得将竞业限制范围扩展至其他直播赛道,例如协议约定MCN机构与主播合作内容为抖音美食主播,则健身、旅游、美妆等领域设置竞业义务则不发生效力。

 

 

 

结论

  竞业限制制度长期被适应于传统劳动领域,一定程度弱化了其在其他领域合理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功能。应当允许竞业限制制度扩展适用至娱乐直播行业,指导MCN机构/直播平台等合理设定竞业义务,制裁主播不合理竞争行为,明确裁判指引,实现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均衡。

 

 

余  帆

联系电话:13980073655(微信同号)    

 

余帆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担任四川省律师协会食品轻纺及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成都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首届四川律师论辩赛优秀辩手,成都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成都市武侯区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先后担任多家政府、企业等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娱乐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和企业涉税事务。